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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失业就业政策补贴

日期:2018-05-14点击率:
 
一、失业待遇部分
  1、失业保险金
    根据市人社发[2018]27号文件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西安市按照同城同待遇原则,将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由1260元/月提高至1512元/月,增加252元,幅度为20%。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未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根据《西安市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市政发[2004]153号)有关条款规定,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其标准为原失业保险金的80%。
  2、领取失业金期间医疗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进行缴费。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助。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3、失业人员冬季取暖补贴
    从2014年11月起,西安市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发放取暖期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25元,领取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按月随失业保险金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段若不在取暖季内,不享受补贴;若在取暖季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到期,补贴也随即中止。
  4、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补贴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金的生育补贴费。
  5、基本生活费用物价补贴
    根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启动我省城乡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陕办综[2011]31号)精神,具体标准和执行时间,根据上级通知要求确定。
  6、丧葬费、抚恤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丧葬费标准为35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员遗属350元,供养时间按照原核定的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一次性计发。
  7、鼓励农民工以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
    (一)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在自愿的前提下可按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失业后按城镇失业人员管理、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照西安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市人社发〔2011〕280号)规定执行。
    (二)已按或申请变更为按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直至失业前的农民工,失业后此前以农民工身份参保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本通知下发后,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受理由城镇职工身份变更为农民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
    (三)除农民工本人提出按照农民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外,今后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不再考虑户籍种类,统一按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凡选择按农民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参保单位需提供农民工本人申请、农业户籍证明。
二、稳岗补贴部分
  1、失业调控补贴
    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在重组、改制及人力资源布局重新调整中,通过内部培训主动扩大就业岗位吸纳人员、进行转岗培训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符合条件的,给予失业调控政策补贴。
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
  2、企业稳岗补贴
    从2018年起,西安市企业稳岗补贴扩大到所有上年度依法参保缴费的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上年度失业保险费(指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或按规定补缴历史欠费);二是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西安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三是企业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过黑名单,企业法人未被“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列入过失信被执行人。
稳岗补贴采取年度一次性申报、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按年度拨付的办法实施。符合稳岗补贴申报条件的企业,直接通过西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提出补贴申请,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参保缴费、裁员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名单、补贴项目及数额,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3、技能提升补贴
    根据《西安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7]245号)规定,凡依法在西安市参加失业保险并取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可申请我市技能提升补贴。
补贴标准:获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获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获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金额,待国家标准明确后确定。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可在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200元。
三、就业补贴部分
  (一)涉及企业的优惠政策
         1、企业社保补贴(就业经费)
             企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当年新吸纳西安市户籍的各类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认定后的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企业税费减免(就业经费)
            企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当年新吸纳西安市户籍的各类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认定后的企业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3、企业贴息贷款(就业经费)
            各类企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省内各类失业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100人以上企业达到15%)以上,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补贴。
        4、职工安置补贴(失业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主动吸纳失业人员(指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满尚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满一个月以上后,用人单位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可申请1000元失业人员安置补贴。
(二)涉及失业人员优惠政策
   1、失业人员创业补贴(失业保险基金)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正常经营的失业人员,可申请2000元失业人员创业补贴。
   2、一次性领取失业金(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正常经营,可申请一次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3、个人自主创业税收减免(就业经费)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符合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税费减免。
   4、“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经费)
     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灵活就业后,及时申报就业,并由个人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保补贴。
   5、小额担保贷款(就业经费)
     本人户口在西安市辖区内,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其自有资金不足部分,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用于创业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开办经费。
(三)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保险基金)
       由人社部门批准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者,给予职业介绍补贴100元;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3年以下者,给予职业介绍补贴150元;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者,给予职业介绍补贴200元。
(四)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各类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基地和职业介绍机构,对失业人员进行的免费职业培训,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